关于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可分为以下几点予以解析:
首先,该等
侵权行为与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具备明确的因果关联性;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类行为具有法定的
违法性质;
再者,其
侵权标的物具备特定性;
此外,该种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内容极为广泛;
最后,尚有其他诸多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相关的特性值得关注。《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
侵犯著作权以及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