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有效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直接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权,可选择的法院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