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方涉嫌违反
职务侵占法规,涉及
诈骗金额约达180余万人民币时,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此种情节已然构成了重大
犯罪,因此
初犯者将要接受五年
有期徒刑的惩罚;
倘若情节更加严重,那么最高可被判处长达15年的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还可能面临着被
没收财产的
处罚。
具体来说,凡是参与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工作的个人,倘若他们巧借其职权之便,将本来属于该单位的财物据为私有,只要涉及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甚至达到一万元,便符合
刑事案件的
立案标准,应当受到严厉的
诉讼追诉。
另外,这些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本应归为单位所有的钱财物品擅自占有,且涉及的金额若是相对较大(即所谓的“
数额较大”),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有罚款的附加责任,但是若涉及的金额已相当巨大(即所谓的“
数额巨大”),则意味着要承受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且也要受到适当的
罚金处罚;
最后,一旦涉及的金额大得令人难以想象(即所谓的“
数额特别巨大”),则意味着需要承担十年以上乃至无期
刑罚,同样还要支付相应的罚款。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单位内部的
公职人员,以及国有机构派遣出去的员工或者其他雇员,在同样的情况下亦需面临上述法规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