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矿权不可顺延行使的特殊情况包括:
首先是采矿权的部分交易与转化所导致的无法继续行使;
其次是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调控而成为必须关闭的矿山;
第三点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位于严禁开采的区域内;
第四种情况为在采矿权抵押期间;
最后当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法院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受到来自公安、审计、税务、检察院等政府部门通告禁止转让与变更时亦不能顺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