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律
法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当夫妻婚姻关系宣告终结之后,如其中一方承担起未成年子女的养育责任,另一方则须承担相应的必要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的一定比例乃至全额。
人
民法院在衡量并裁决
子女抚养费的拨款额度时,通常会遵循以下三大基本原则作为依据:
首先是子女的实际需求;
其次是父母双方所能承担的经济压力;
最后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主流的审判案例实践表明,
抚养费可以按照如下标准进行支付:
(1)如有稳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予以发放,承担了两名子女或以上
抚养责任的,其比例可以适度提升,但一般不允许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一方来说,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可参照上一年的全年总收入或同业界的平均收入,按照前述比例来确定。
(3)在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多采取定期支付方式,如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且双方对此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通常情况下会支付到子女年满18岁。
关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出现了下列任一状况,并且父母仍然具备经济能力的话,仍需继续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1)因意外失去劳动力或是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力但是收入已经无法保障正常生活开支的;
(2)仍然在学校进修学习阶段的;
(3)确实没有独立自主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