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担保人的
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若在合同中已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则需依照约定的期限予以执行;
如无相关条款的约定,那么期间应从主
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对于
债权人与保
证人之间是否有
保证期间的约定,这是允许自由协商的。
但请注意,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要短,或是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则该行为将被认为是无效约定。
如果并未进行任何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应是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若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在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上,通常包括以下要点:
1.
担保的范围应当涵盖主债务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2.担保责任的内容可分为代为履行和承担
赔偿责任两大方面,具体的内容由
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
所谓“代为履行”,即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该项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