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全额投入资金的股份所有者而言,他们依旧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
若在这样的情形下实施
股权转让行为,我们称之为股份转让存在瑕疵,至于
受让人需否承担相应责任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况:
如果受让人并不知情有关转让
股权所涉及到的瑕疵问题,那么他们便无需为该等股份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若是受让人已经了解并清楚转让股权中存在的问题,那么他们与原股份所有者即成为共同责任方,必须向公司(或
债权人们)
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个环节中,原股份所有者仍需对公司承担补足
出资之责,而受让人也须负起
连带责任。
再者,当公司无法偿付到期
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份所有者及受让人在未足额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未能偿还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在此环节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