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关键点上:
首先,任意解除构成了在事后根据客观情况及实际需要所做出的约定解除,即是说,其完全取决于合同已成事实、必须解除的具体状况;
而约定解除则是在事前所作出的设定,仅在既定
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
解除合同所需遵循的条件以及如果一方所拥有的解除权得以实现的情形下才会启动。
其次,任意解除实质上是由各方
当事人共同商议后确定的解除情况,这种协商过程当然能够导致合同的正式解除;
但约定解除却未必能够引发真实意义上的
合同解除,因为解除合同所需满足的特定条件未必会达成,如果条件未能达标,那么合同便无法解除。
再者,任意解除并不仅仅局限于一方
违反合同,只要双方具备意向并且达成共识,便有可能进行合同解除;
反观约定解除,往往是在一方当事人违反
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另一方可尤为依法享受解除权之权益。
最后,任意解除实为一种双方面解除方式,这意味着解除结果完全源自于双方的协商谈判;
相较之下,约定解除通常表现为
单方解除,因为真正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往往只涉及到其中的一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