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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属于诈骗还是帮信罪

针对各种情况,我们需依据个案实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网络诈欺犯罪主要侵犯了公共及私人财产所有权这一主旨。
尽管部分犯罪活动也涉及运用某种欺骗手法或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然而它们所侵犯的范畴并非仅仅限制于公共和私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这些性质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定义。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于相关事实毫不知情,这种情况并不被视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之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特指帮助涉嫌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行为,在判断此种行为能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关键在于辨别行为人在客观层面是否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援助性协助;
同时,从主观角度出发,要有确凿证据表明行为人知晓自己正在从事的乃是网络犯罪活动,且故意为之提供必要的支持。
此外,在判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必须满足客观层面的情节严重要求,否则无法适用刑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犯罪行为一旦被定罪,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并附带处以罚金
因此,对于引流环节,符合以上条件者方可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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