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作为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其构成要素存在本质差异。
其中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自助行为的救济产生于不法侵害行为完成之后,而紧急避险则要求在不法侵害进行之时即时性采取行动。
关于自助行为的基本构成条件,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行为的目的仅限于为了保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情况紧急并且无法立即取得国家机构的援助,因此需要该行为具备迫切性。
再者,此种行动必须是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所认同的强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种行为允许扣押财物,但绝不应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除非在非常必要且未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形下方可实施。
一旦逾越了必要的界限,将可能导致侵权行为。
此外,自助行为完成后,必须迅速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紧急避险在构成要件上与之相较也有很大差别。
首先,必须面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这意味着实施者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紧急危险,并且其性质必须为非法。
然后,所采取的行动必须被视为避免危险所必需。
再者,意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以法律保护的权益为前提。
需要指出的是,紧急避险并不能违反必要的限度。
换言之,所伤害的利益必须低于所保全的利益。
最后,针对紧急避险行为,实施主体应当是针对第三方,而非直接对加害人进行反击。《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