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事件被视为
刑事案范畴,通常需诉诸于
刑事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待法院对整个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如有必要获取
民商事赔偿,方可顺利发起
民事诉讼程序。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非法集资并非单一的
罪名定义,在此所提及的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具体包含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
集资诈骗罪两种类型。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透彻解读:
1、
犯罪主体的身份是一般的,既包括个人也涵盖了各种组织机构;
2、
犯罪者对
犯罪事实有所认知且带有一定的
主观故意;
3、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4、其犯罪客观方面往往体现为未经法定程序及有关监督部门批准,通过不法渠道,向广大民众群体或者团体发布集资信息,诱使他们参与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即由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未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明确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的法律
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了这种犯罪行为的核心要义。
从本质上来讲,非法集资的显著特点在于:
1、募集资金行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向社会(特别是向非特定对象)公开传播;
2、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向
出资人提供货币、实物、
股权等多元化的投资回报;
3、采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实质性的非法集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