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价处理之快递于运输过程中遗失,快递服务提供者应依照保价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若未办理保价手续的快递于运输过程中遗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亦须根据实际损失作出赔偿,但是赔偿金最高不得超出其收取资费的三倍。
而对于挂号邮件之遗失,其赔偿原则亦为依据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其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偿付。
快递服务供应者在其营业场所以及向用户所提供的单据上均需明确载明以上相关条款,并且要有足够的吸引力以引起广大用户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快递服务提供者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导致快递遗失,或者未能在规定位置明确列明上述条款时,则上述赔偿限制将不再适用于此种情况。
然而,一旦快递遗失是由于上述条款列举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如不可抗力、所寄物品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消耗、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自身存在的过错等,快递服务提供者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