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遭受殴打却未留下任何伤痕,一般而言,无法主张索取相关赔偿。
因为如若没有实际损害的后果,那么依据现行法规,便无法提出相应的民事赔偿要求。
需注意的是,殴打他人本身即属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伤害,均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致使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2、获得被害者的谅解属于决定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之一,因此在涉及公诉案件中,获取受害者的谅解书具有相当程度的用处。
事实上,刑事谅解书通常仅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阶段得以完成,并且在刑法范畴内,它具有一定的酌定减轻甚至从轻的效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事谅解书并无特定固定的格式模式可循。
谅解书之所以产生,主要目的在于减轻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处罚,部分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获释。
所以,谅解书应由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人开具,并且往往会委托承办律师代为处理具体事项。
在撰写谅解书时,需确保其中明确指出,受害者已经原谅了加害者,并且加害者已经切实承担了赔偿责任。
如果并未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则无需对此内容有所描述,只需着重阐述受害者已经谅解,且非正式提出免于追究被告人(亦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请求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