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期权制度。
股票期权乃是一种具有选择性权能且赋予激励对象在特定未来时刻以约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额度之股票的权益。
(二)限制性股票机制。
此类方式要求公司事先确认所需完成的经营绩效指标,并在业绩达标后向激励对象无偿赠送或以有优惠的价格出售一定额度的自家股票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增值权方案。
该措施是依照公司委派激励对象享有的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股价上升收益的权益,以及承担股价下降风险之义务而设立的。
(四)分红权/虚拟股票制。
虚拟股票以及分红权在实质上具备相似性,公司所颁发给激励对象的并非实际股票的所有权,而是股票的收益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