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缓刑判决归结于罪犯罪性的相对较轻。
缓刑这一判决机制,实际上是对触及刑法,已经构成犯罪却尚未受到刑责制裁的个人给予缓期审判,即先行确定其罪行然后暂缓执行所判定的相应刑罚。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缓刑的执行往往透过社区管理的方式进行考察,看看罪犯在度过的考验期里,所展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等。
根据过往经验,缓刑的考验结果主要分为成功的缓刑与无法通过的缓刑两种形式。
在法庭庭审刑事案件时,法院应当结合《刑法》中的罪行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地进行判刑,也就是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个人潜在威胁等多个因素,最后针对这些元素给出一个恰当的判刑结果。
缓刑制度恰恰是基于对犯罪人性状、犯罪程度以及个人潜在威胁的一种平衡举措。
而受到缓刑判决的罪犯,无需像其他罪犯一样必须在狱中服刑,只需在缓刑的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罪行或遗漏的罪行,遵循缓刑阶段的规定如期汇报活动情况,那么原来的判刑就可以实现免除执行,从这个角度来说,被判缓刑实际上是相当轻微的犯罪行为。
要适用缓刑,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缓刑适用对象需为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人员;
2、此犯罪人员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其悔罪表现良好且在社会环境下不容导致社会再次遭受侵害;
3、依据现行中国刑法规定,累犯群体不可适用缓刑。
此外,缓刑考验期还包括以下内容:
1、被判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在缓刑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守规矩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监管;
2、遵照考察机关要求,定时报告日程活动;
3、守候考察机关有关会客的规则,在特定的区域、场所,只与特定人士接触;
4、若离开居住城市或搬离现有住址,务必通报考察机关并获得批准。《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