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消除之后,该合同便有可能得到恢复。
对于合同终止的界定,它通常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此类情形的出现会使得原本存在于合同中的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逐渐消退,进而使得整个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应也随之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合同流转的法律过程与当事人内部关系的明晰建立密切相关,而一旦遇到法律事件的发生,其根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关系将会自动消散。
按照2021年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可以附带一定的条件,但若是根据其本质属性来看,无法附加这一条件的话,则应当例外。
对于附带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它只有在具备条件成熟之后才能够生效;
至于附带有解除条件的行为,任其条件成熟之后将自动失去法律效应。
同时,根据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条件,只不过需要根据行为属性来判断是否适用于此种方式,比如不能设立解除条件这样的时间限制。
附带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将在特定时期到期后才会正式生效;
而附有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效结束之时起即丧失了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