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救治过程中若不幸激发医疗失误,
当事人有权就此同时主张
交通事故索赔与医疗事故
赔偿两方面权益。
然而,需依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负担
赔偿责任,不得获得双份或多份的赔偿项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存在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
侵权行为且都对同一受害者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如果能明确各个责任方之间的比例关系,那么他们应该对其所导致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若无法明确责任方之间的比例关系,则应由他们共同分担责任。
针对
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给受害者带来的损害,若此类事故被认定为由该机动车的单方责任所致,首先应由负责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金融机构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额度的范围内先行进行赔偿;
而对于不足以覆盖全部赔款的那部分款项,由负责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金融机构根据
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进行
赔偿处理;
即便如此,仍有可能出现赔偿不足或者尚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应当由
侵权责任人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