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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质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於度正式施行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指出,以下几种类型的资产无法进行抵押或设定质押权:
(A)土地所有权
(B)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在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该等使用权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供抵押时则不受此限;
(C)那些以公益事业为宗旨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益性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尚未明晰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E)已经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务资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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