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於度正式施行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指出,以下几种类型的资产无法进行
抵押或设定
质押权:
(A)
土地所有权;
(B)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在内的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但该等
使用权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供抵押时则不受此限;
(C)那些以公益事业为宗旨而设立的
非营利性的
法人组织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益性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尚未明晰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E)已经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
抵押物的其他财务资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