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
其次,农作物(青苗)的损失补偿费用;
再者,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赔偿费用;
最后,安置补助费用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这取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明确的内容,也就是每项征地补偿费用的精确数额。
此外,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也是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关键因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照相关条例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用不足以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本的生活水平,可以适当地追加安置补助费用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的双重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绝对代表真实意义上的大多数村民的共同意愿,绝非仅寄托于某个人或者少数派的观点,并且这种意愿不能违逆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背道而驰的自治规章制度、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们的民主决议都将判定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村民自治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够走得更稳健,让公众知道我们就是规则的制定者,规则的捍卫者。
第二,平等对待的原则。
在讨论和实施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时,务必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会员或村民均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妥善处理好各类利益关系,保证所有人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实践证明,一些少数成员或者村民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的权益被忽视,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征地款分配的总额始终是固定不变的,为了满足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最大化需求,只能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这个心愿。
因此,运用公正公平的方式去分配征地款就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受土地收益权的基石所在。
第三,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集体成员在取得分配利益的同时,也要认识到自身对集体尽责程度的大小,尽量做到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