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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首当其冲,若建筑、构造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塌陷对他人构成了伤害,便须由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起这一连带责任,除非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有效地证明此类伤害并非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所引发的。
在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支付相应赔偿金之后,倘若还有其他责任人存在的话,他们是享有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的。
其次,对于那些因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者甚至第三者的过失行为,导致建筑、构造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塌陷而对他人构成伤害的情况,必须由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者乃至第三者负责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若因为建筑物、构造物或其他设施及其蹲踞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进而对他人构成了伤害,如果所有权人、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无法举证证实自身并无任何过错,那么便须承担起侵权责任。
在此情况下,尽管所有权人、管理者或使用者已经先行支付了相关赔偿金,但若仍有其他责任人的话,他们仍然保留着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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