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款明确指出,被控告者仅仅承认其罪行且愿意接受惩罚,并不足以在法律所设定的特定
处罚级别范围内进行定罪;
2.对于那些被告已经自愿认罪并且愿意接受判决结果的案件,法院一般应采取检察机关的指控
罪名及对该案的
量刑建议来作出最后裁决;
3.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减轻被告人的处罚是无疑例外的,然而,虽然一个人已经自愿认罪,并且接受了定罪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愿认罪可以成为减轻其处罚的量刑因素。
在
刑法规定下,
刑事案件的
追诉期是
从犯罪发生之日或者
犯罪行为持续到终结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如果犯罪行为呈现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状态,那么追诉期则会从整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算起;
若在此期间内再犯新罪,此前罪行的
追诉时效将会从新罪发难之日重新计算。
倘若超过二十年仍想
追究责任,就需提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至于具体的
刑事追诉时效期之长短,乃根据可能承受的最重
判刑来自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
证据可以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
辩护词、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用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材料。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仔细查证才能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
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