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庭通常会依据
离婚诉讼案所遵循的审理原则,首先尝试为双方进行调解。
若在此过程中,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行为表示原谅并愿意谅解,同时过错方亦愿接受调解之方案,那么二者之间便具备了进行调解的前提与基础。
审判庭将尽全力以调解方式妥善处理此案。
若是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在无法得到缓解,或者其中某一方始终坚决主张
离婚,那么审判庭通常会判令离婚。
在做出这种决定时,审判庭将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关爱关怀。
此外,无过错方同样有权利提请
赔偿请求。
具体
赔偿金额需根据未获过错方造成的损伤程度(含精神层面)、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所在地域的生活水准等多重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