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
离婚事宜时,倘若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据此
当事人要求退回
彩礼的诉求将会得到我们法院的支持:
首先是在(1)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后,两人未曾共同生活过;
再者便是(2)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从而引发了自身生活的困难。
然而,若上述条件均未满足的话,那么我们法院对于此类
离婚诉讼中的退回彩礼请求,通常都不会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退回彩礼的相关规定,这也并非意味着所有的彩礼都会被全额退还。
在法院最终做出裁判确定返还金额之际,通常会参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权衡:
首先是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其次是是否有孕育子嗣;
再次则是对财产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
最后还要视彩礼的具体数目以及责任上的轻重,进而综合判定退还的比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