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解除婚姻状况之时,向配偶主张抚养费用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权益所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当父母未能履行孩子抚养义务时,无论是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子女,抑或是已经成年却无法自主生活的子女,均享有向父母请求支付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若因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产生的纷争,则可经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诉抚养费用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将依据子女需求以及家长的抚养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明确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给付期限和方式。
倘若父母拒绝负起抚养责任,甚至实施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