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涉及到的犯罪客体存在明显区别。前者所涉及的犯罪客体相对简单,其针对性在于对公共财产以及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而后者所涉及的犯罪客体则显得更为复杂,牵涉到了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所有权两个方面的侵犯。(2)在具体的犯罪对象上亦存在显著差别。前者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针对特定人群或者单位的金钱财物;相比之下,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更倾向于面向社会中没有明确指定的公众或者单位的资金财富。(3)从客观方面来看,两者也存在显著的区别。前者虽然通常是在公众场合进行诈骗活动,但行动者通常会在相对较小范围内使用虚假信息或者掩饰真相的手段来误导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然而,后者的诈骗行为则是以大规模公开的方式展开,有时候甚至会利用新闻传媒广泛宣传,同时通过承诺高回报和高利率等手段诱导更多的公众或单位陷入欺诈。(4)至于诈骗金额,两者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前者的诈骗金额往往要低于后者,这直接导致了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起点有较大的鸿沟,前者的处罚起点相对于后者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