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在法律上是被认可其具有
物权性,因此具备作为
抵押品的资格。
为了防止权利滥用,著作权持有人必须为完全合法的权利主体才能进行著作权
质押。
若涉及将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作为抵押质押,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均需签订完备的书面协议,并且携带相关文件前往注册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即使在出质人已完成著作权质押后,也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许擅自对已设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但凡涉及采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进行设立质权的,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便正式成立质权。
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之后,出质人不能擅自转卖或是许可他人自由使用,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办理出质登记之后,出质人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已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先向质权人提前支付欠款或者进行相应的提存处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