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追
讨债项之方法,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径直向
债务人原先的居所以及财产所在的地区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索回本金。
在此过程中,应当提供
借条等能够印证
借贷关系确实成立的凭证作为支持,接受法院的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
立案。
鉴于债务人可能已经离开原住址不知去向,法院在收到立案申请后,通常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前往应诉,以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严谨性。
公告期满之后,倘若债务人仍然未曾出庭回应,法院将依据借贷双方间的具体情况经过庭审后做出
缺席判决。
即便债务人面临无法出席法庭审理的困境,但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法官仍有权利按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房产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拍卖,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必要的补偿。
另外一种可行的策略则是邀请债务人主动向法院发起宣告其为失踪人口的动议。
这样一来,他们名下的所有
财产权益将交由指定的
代理人控制,而这些代理人有义务从这些资产中支付诸如借贷款项等负债。
如果个人失踪时间超过了两年,与其利益攸关方便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将其视为失踪人员,并提交给当地法院申请确认这一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该自然人被认定为失联的财产将由其
法定监护人或具有紧密关系的亲友代为管理。
与此同时,失踪人员应当承担的税务欠费、
债务以及其他应付费用等,也同样由这些代理人负责接收和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