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债务与其未成年子女无直接关系,父母不可借此理由强迫其成年子女在工作场所偿还债务。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无“父债子偿”这一说法。
实际上,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子女无论其正在求学阶段还是已经步入社会,在法律层面都被视为独立于其父母之外的个体,他们应当独自承担自身所产生的债务。
当然,也仅限于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偿还父母所负之债。
如在父母因意外或健康原因死亡之后,假设父母生前仍有未偿还的债权或资产存在,那么这些债权和资产应优先用于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待债务全部还清之后,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方可继承剩余的遗产。
然而,假设子女并未继承父母的任何遗产,那么他们依法无需承担向父母讨回债务的责任。
但若是子女自发主动地向父母追讨、偿还债务,此种情形并不在此设定的限定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