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金融机构在发现假人民币后,未能予以积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其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给予相应的警告,同时处以罚款,金额高达1000元至5万元不等。
对于涉及到的直接负责主管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纪律处分。
而对于从事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发现大量的伪造或变造货币时,应自觉主动向公安机关进行及时上报,同时对数量较少的情况亦得在两位及以上员工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亲自予以收缴,并在其上加盖刻有"假币"字样的标记。
在收缴过程中,要做好细致的记录工作,并向当事人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详细告知持有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或经认可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提交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会充分履行好鉴定人民币真伪的职责义务,提供免费的服务。
经过鉴定,被认定为真币的货币,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其面值予以兑换。
反之,则将会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进行强制性的没收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情况,都属于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的特别情况,应该立即上报给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公安机关:
1.一次性发现的假币数量超过了5张(枚)且未能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的文件要求范围内。
2.发现正在使用新的造假技术来制造假币的情况。
3.获得了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使用假币的信息线索。
4.被收缴人对金融机构的收缴行动出现了抵抗态度。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