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向您阐述这样一个情况:
若爷爷的
遗嘱中明确表示他的财产将留给他孙女,那么根据这份遗嘱的内容,他孙女的
继承权自动得到确认。
然而,若情况属于
法定继承范畴,她并没有直接
继承这些财产的权利。
由于孙女并不属于
法定继承人的定义范围内,因此受到法定继承人保护名录中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角色。
假设孙女的父亲在爷爷和奶奶之前就已经离世,那孙女便可以代父亲继承他那份原本应该获得的财产份额。
在这个情况下,
转继承需满足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须在被
继承人离开人世之后,
财产分割前各继承人离世,此即为转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
其次,继承人必须未丧失或主动放弃他们的继承权,这是使得转继承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
最后,由已故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从遗产中继承相应的份额,即为转继承的最终效果。
在此基础上,具体的应继份以及已故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均需依据相关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的具体情况来加以认定。
关于继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差异,我们需要了解到,它们都是由原来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属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且原享有的继承权之人都在财产分割前离开了人世。
因此,这两种形式非常容易让人混淆。
不过,尽管如此,两者间还是存在五点明显的差异。
首先,性质大相径庭。
转继承实际上是共同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过程,因此也被称为“二次继承”或者“再次继承”;
而
代位继承则属于一次性继承的范畴,换句话说,就是继承人的
直系后代取代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所留下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其次,其发生的前提有所不同。
转继承来自于继承人晚于被继承人、财产分割前离世的事实;
而与之相比,代位继承则源于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离世的事实。
第三,涉及的继承人范围相异。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属后代;
而转继承人却是既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属后代,亦可包括着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接下来,两者适用的范围截然不符。
代位继承只能应用于法定继承案件,这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独特形态;
而转继承不仅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
最后,
法律效力的差异明显。
排在前面的代位继承人有机会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本来应当继承的份额;
反之,转继承人却只是替代了被转继承人接受他们本该继承的那部分财产而已。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
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
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