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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有什么

我国现行规范中,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那就是公众公开喊价式(又称作要约收购)以及双边协商式(也称为协议收购)这两种。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要约收购。
1.定义:
在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人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拥有公司已发行股票达到了“30%”这个比例的时候,如果还想继续增持,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这个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而非仅仅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票的要约通告了。
2.公告:
当收购者完成上报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的第十五天,必须公开发布其收购要约,并告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场参与者。
3.期限:
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之后,必须遵守最晚不超过三十天(X≥30)并且最长不超过六十天(30≤X≤60)的规定时间。
4.撤销:
在收购要约所设定的承诺时间范围内,收购者不能随意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
收购要约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收购者无权更改收购要约中的任何内容(除非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6.适用性:
本次收购的条件适用于所有涉及到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东;
这种收购方式通常会设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之内,收购者不能出售手中的被收购公司股票,或者以与要约规定不符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购买被收购方的股票。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
在协议签署后,收购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通常是三天以内)将这份协议报告提交给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确认,同时还要对市场参与者发布公告。
在公告之前,这份协议都不能够生效。
2.后继整合:
如果采取的是协议收购方式,当收购者或与其联盟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达到30%以上的时候,他们应该向该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是部分股票的要约。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最新修订: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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