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劳动者,若贵方关心权益维护方面的事宜,以下几个时效性问题需要谨记:
首先,关于
劳动争议仲裁方面,贵方可在
劳动争议事件发生之日(也就是您明确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的那一天)起算起的一年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申请;
其次,倘若对于劳动争议
仲裁结果表示不认同并打算提
起诉讼,请务必尽早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
再者,有关申请
行政复议程序,贵方理应自得知相关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最后,当对行政复议决定持有异议而试图启动
行政诉讼程序时,则务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请记住,法定期限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但法律对此做出了特别规定的话,以法律规定为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