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个体之间
借款利息的算法详解如下:
第一,根据双方在
借款合同时所作之约定利率进行计息,然而需注意的是,该项约定的利率不得逾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此范围内的金额便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债务人有权对此部分利息予以拒付;
其次,对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借款,若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
补充协议,则可视为暂无利息产生。
其次,借贷利率不应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过度超额的利率即构成所谓“
高利贷”。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高利贷”指的是利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且法律明令禁止这种现象,故而高利贷并不受法律保护。
再次,如果借贷双方在
逾期利率上有所约定,那么从其约定执行,但仍然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
对于逾期利率未做规定或约定不清晰的情况,人
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1、假如既未对借期内利率作出规定,亦未讨论逾期利率,则当出借方主张
借款人应当在逾期还款之后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来支付利息,接受逾期还款
违约责任时,人民法院将予以批准;
2、假设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对逾期利率做出规定,当出借方要求借款人在逾期还款后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利息的时候,人民法院同样会给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