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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

关于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的立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存在非法捕杀、伤害或收购、贩卖等不当行为侵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时,即应当立案进行依法追究其对应责任。
在上述条款中提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是指被列入权威机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亦涵盖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所收录的野生动物,以及经过合法认证可进行人工养殖繁殖的相关物种。
如果无意间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很有可能涉及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指控。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面临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的刑事制裁,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等附加惩罚措施也将同时执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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