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问题,如若并非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仅由其中一方提出离异请求,那么您需要选择通过诉讼这一途径来实现,且需要按照如下所述步骤开展操作:
首先,您需要向具有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同时确保按照被告展开所需人数所对应的份数,准备足够量的副本以备法官审阅;
其次,您还需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此环节请依照规定填写一式两份详尽且规范的证据清单,确保已对所有提交之证据进行了列表标记,方便后续查阅;
第三步,在您完成必要的手续以及提交完相关证明文件后,请等待七个工作日左右,法院将会依据标准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情况予以接受,若发现不符合立案之要求,也会依法出具裁决,明确告知不受理。
同时,也在此提示,在您收到受理通知的七日内,务必缴纳诉讼所需的手续费及其他各种必要费用;
最后,请务必按照法院的安排准时进入法庭参与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以及听判等程序。
最后,期待您耐心等待法院发布最终的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