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在婚前以
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子时,若该房子仅登记了一位
购房者的姓名,那么在婚后其将仍属于登记者的
个人财产,在
离婚过程中将不被纳入分割范围;
然而,倘若该房子在婚后使用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进行
偿还贷款的话,那么这部分在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在离婚时将会进行相应的分割。
再者,倘若这个房屋能妥善地登记于两位购房者的名下,那么它便构成了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此时便需由各位购房者彼此商议决定如何处理,倘若
当事人之间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在离婚之际,关于房产的分割需遵循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首先,需维系男女平等原则,以及要对广大妇女与儿童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
其次,必须兼顾无过失一方的利益,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再次,应有利于生产、生活的便捷,以便最大程度满足各位当事人的需求;
最后,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我们必须尊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包括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夫妻双方往往会面临如何处理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问题,此时,
夫妻共有财产通常会经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优先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明文规定,若一方因
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承担了更多的义务,那么在离婚时,他们的确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而对方也理所当然应该给出适当的补偿。
如果在此过程中双方无法就
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院进行独立判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些事件导致了离婚的导火索,那么无过错一方的权益便有权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请求
损害赔偿的权利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