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任何一方遭受
婚外情困扰而面临
离婚之际,关于
财产分配的问题,我们会依循以下几个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是普遍适用的平分原则,即在共有时,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将
共同财产公平地进行平均分割;
其次,我们坚守维护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基本准则;
另外,对于没有过错的一方,其享有向对方提出
损害赔偿的权利;
同时,公平正义也是我们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离婚之时我们会
清算双方的经济利益;
至于尊重
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方面,若双方能在离婚时达成和谐的调解方案,自行协商财产如何分割,这样也将成为优先考虑的选项;
最后,如果无法就
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双方都同意的方案,则会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得到保障这两个前提条件,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对于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相关事宜,我们也会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