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子女年满18岁时,如果父母未能提供所需的大学学费,这种做法并不违背我国现行
法规。
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已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负担
抚养费用以及学费此类事务。
然而,如若子女需要法律援助,前往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遗憾的是,他们可能无法得到人
民法院的支持理解。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下,子女年满18岁后,其父母的
抚养义务自然终止,不需再为子女支付生活费用及教育支出。
若子女提出
民事诉讼,旨在追索父母支付的学费或生活费,那么在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查清事实之后,如确认子女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则很可能依法驳回其
诉讼请求,让该子女自行负责解决大学学费及其日常生活开销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原则,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
首先,子女尚未达到十八周岁,在法律层面被视为
未成年人;
其次,尽管子女已成年,但仍然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程度的学历教育;
最后,即使子女已经成年,但由于身体状况或其他非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依照国内现行的教育体制,大部分已年满18岁的大学生既符合父母不再承担
抚养责任的年龄条件,同时也不满足继续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条件,因此也就无法享受到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包含教育费用)的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尽管许多18岁以上的高校学生仍然得到了父母亲的资助,但这更多地源于家庭伦理的自愿选择,并非父母在法律层面应尽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父母有权力决定是否为子女支付学费,但他们同样拥有不这样做的自由权。
作为成年大学生,我们应该积极培养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独立自主、主动奋进的精神,学会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立足与成长。
另外,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成年大学生不必只依靠父母供给生活所需,他们还可尝试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完成学业,在追求卓越的道路上实现自我价值。
当然,若父母经济条件允许,愿意给予子女学费方面的资助,使之顺利完成学业或是出国深造,这种表现既合乎人情事理,又透露出传统美德的关怀,同时亦有助于促进子女安心学术研究,积累知识丰富自身。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的法律不会产生任何干预和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