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明确分配的财产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于
离婚案件的裁决结果。
实际上,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后续的
诉讼程序,以实现财产的准确划分与分配。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如在
起诉离婚过程中,未能就有关财产事宜
提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当事人可选择后续单独提起该项诉讼。
在离婚案定谳后,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蓄意隐瞒或隐藏了部分财产,以致无法完全分配的情形,亦可选择后续提
起诉讼,以期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夫妻离婚财产的判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双方应对
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并通过平均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处理;
其次,我们秉持着爱护孩子及关注女性权益的原则;
再次,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获得相应的
损害赔偿;
再次,离婚结算阶段,我们坚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置夫妻各方的经济利益;
此外,尊重当事人意愿,即在财产约定方面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能够达成相关调节协议,那么他们也可以自由商议如何对财产进行划分;
最后,如果在种种努力下仍然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我会按照法律规定,结合
分割财产的实际情况,出于保护孩子、女士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考虑,作出最终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会确保夫或是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