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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当事人可以撤销吗

如您所知晓,我国房屋在被法院依法查封后,若满足相应法定条件,便有权提出解封申请。
依据《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我们敬爱的人民法院都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出具相关解封、扣押、冻结裁定,并且,应将裁定结果书面送达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涉案外人人:
首先,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因素;
其次,申请执行人选择撤回执行申请或自愿放弃债权;
再次,封存、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无法拍卖成功,导致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接受抵债处理;
随后,负债已经得到全额清偿;
再者,被执行人提供可靠保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意愿;
最后,即便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若需要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则需向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示尊重。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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