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的方式有因生父(母)与继母(父)
离婚导致关系终止。对于已经形成
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这是为了维护继父母的利益。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
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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