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在这三年期间,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合同纠纷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文本、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可留意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特殊情况,若符合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出现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注意剩余六个月的时效期限。
(四)若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要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此时可重新规划诉讼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