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
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
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
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
量刑的一个因素。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二十三条
【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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