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如果有以下情况,
当事人是不能通过
婚姻登记处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
离婚,而另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
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该精神病人除配偶之外的其他有
监护资格的人作为
代理人向
法院起诉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
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
离婚申请的。
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
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
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
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
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
诉讼的方式离婚。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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