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承担
1.通常败诉方承担,若胜诉方自愿承担则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法院按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承担数额。
(二)律师费承担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由相关方承担,无约定则各自承担。
(三)费用垫付
主张权利一方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判决后按上述原则确定最终承担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