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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股权可否设立多个质押

【问题解析】
股权不可以设立多个质押,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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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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