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当然能。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的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统称之为“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属于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范畴。
但是这种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明确微信记录中的
当事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
2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微信的聊天记录如果不完整,那么很可能会让人断章取义,也容易让对方当事人否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而导致该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咨询,咨询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