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东转让
股权后一般不应该承担
出资义务的。
但若转让人转让股权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向该股东提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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