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挪用资金400万,要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若有退还资金的能力,应尽快退还,因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但退还情况会影响量刑。
(二)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400万,主动交代挪用资金的具体情况和用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尽可能归还挪用的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