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院不能私自解除失信黑名单。
被执行人要全部履行判决后,报省高级人
民法院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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